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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质量工作突出的个人或单位可获省长质量奖

2009-05-31 09:53:00来源: 阅读量:6

新华社济南5月28日电(记者王志)山东省政府近日制定《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自今年起,在质量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可获得省长质量奖。

  山东省质监局局长丛大鸣介绍,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由山东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省政府和省长审定批准。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分设“山东省质量管理奖”和“山东省质量贡献奖”两个奖项,每年度评选一次。“山东省质量管理奖”不超过10个,主要授予工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各类企业;“山东省质量贡献奖”不超过5个,主要授予各类企业的员工和在质量教育、质量科研和攻关、质量宣传等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根据规定,山东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建立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以及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等,将由山东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山东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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